(2014)户执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98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孩子抚养费182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时经济困难,无力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谅解,并同意暂缓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09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 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