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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一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柏玲,谭洪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1375号原告朱柏玲,女,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舒兰市溪河镇林泉村一社。被告谭洪杰,男,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舒兰市溪河镇林泉村一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柏玲诉被告谭洪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柏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柏玲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朱柏玲承担。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美意(此件共1页,共印6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