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一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柏玲,谭洪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1375号原告朱柏玲,女,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舒兰市溪河镇林泉村一社。被告谭洪杰,男,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舒兰市溪河镇林泉村一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柏玲诉被告谭洪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柏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柏玲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朱柏玲承担。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美意(此件共1页,共印6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