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一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白宏生与王方斌、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台山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宏生,王方斌,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台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一初字第1020号原告白宏生,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东洲区。被告王方斌,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台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海洋,系该村民委员主任。原告白宏生与被告王方斌、被告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台山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线索,查找到被告王方斌。且不能确定王方斌下落不明,致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宏生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岳振宾人民陪审员 姜 姗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曹劲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