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0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永康与被告渭南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焦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康,渭南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焦评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2196号原告何永康,男,1955年6月3日出生,四川省犍为县人,现住宝塔区。被告渭南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焦评,男,汉族,1968年8月9日生,渭南市人。原告何永康诉被告渭南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焦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永康诉称,2014年4月下旬,原告与工友一起到被告承建的黑龙XX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延高速扩能工程LJ-21标段干活,具体在LJ-21标段2#梁场从事钢筋帮扎。同年6月19日上午11时左右,原告在劳务过程中被锚具砸伤,随即被工友送往延安市中医医院救治,先后门诊治疗33天。被告派人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对后续治疗费却不予承担。2014年8月9日,原告之损伤被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医疗费544.6元(不包括被告已付900元)、误工费5000元(50天×100元)、营养费990元(33天×3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7034.6元;2、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45716元(22858×20×0.1)、鉴定费800元,合计4651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永康提供的被告焦评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焦评,本院无法查找被告焦评,对原告请求的事项无法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永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原告何永康已预交,现予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海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