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家宝与被告许文理、郑淑芬、林兴晚、徐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宝,许文理,郑淑芬,林兴晚,徐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陈家宝,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许文理,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淑芬,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兴晚,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徐婷婷,女,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宝与被告许文理、郑淑芬、林兴晚、徐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宝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与四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家宝负担。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