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陆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陆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荣汉,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以与被告黄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因与被告黄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黎荣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梁珈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