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民一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茌民一初字第1783号原告:王某甲,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刘某,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树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