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荆门市建城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多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荆门市建城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44号原告上海多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节萌。委托代理人黄钰,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嘉妮,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门市建城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多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建城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以后,于2015年1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逾期未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多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施俊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