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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丁小喜与丁小月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小喜,丁小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50号申请人丁小喜,男,回族,1950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丁小月,男,回族,1975年6月10月出生。上列双方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20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便于案件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丁小月在银行的存款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大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波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