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民初字第3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周德军与张永鹏、王得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军,张永鹏,王得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库民初字第3854号原告周德军,男,汉族,44岁,四川省人,现住库尔勒。委托代理人李昆,新疆兴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鹏,男,汉族,39岁,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得明,男,汉族,40岁,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周德军诉被告张永鹏、王得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军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34.16元,由原告周德军负担。审判员 王杰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邱若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