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柯燕平与邓淑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柯燕平,邓淑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9号申请人:柯燕平,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黄德武,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区。系申请人柯燕平的丈夫。被申请人:邓淑红,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系XXX事故车辆车主。申请人柯燕平因与被申请人邓淑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扣押被申请人邓淑红名下的粤X**小轿车。申请人提供柯万年名下的小型轿车(车牌号:XXX)一辆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柯燕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邓淑红名下的小轿车(车牌号:XXX)一辆。车辆扣押的期限为一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二、查封担保人柯万年名下的小型轿车(车牌号:XXX)一辆。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一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以上财产扣押、查封的时间以扣押、查封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扣押、查封的时间为准,需要续行扣押、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扣押、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扣押、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开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