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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存军与被执行人曾国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梁存军。被执行人曾国兰。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存军与被执行人曾国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并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曾国兰在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港南支行(账号62×××79)的存款人民币19573.27元,清偿了本案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品全审判员  黄春先审判员  周衍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均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