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存军与被执行人曾国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梁存军。被执行人曾国兰。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存军与被执行人曾国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并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曾国兰在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港南支行(账号62×××79)的存款人民币19573.27元,清偿了本案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品全审判员 黄春先审判员 周衍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均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