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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一初字第04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曙光、谢灿生与谢灿生、左双喜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曙光,谢灿生,左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4500号原告王曙光。被告谢灿生。被告左双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曙光诉被告谢灿生、左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转帐凭证显示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万家丽路支行向被告转账。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万家丽路支行,属于芙蓉区管辖范围。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