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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杨某诉曾某某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曾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130号原告杨某。被告曾某某。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杨某诉被告曾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印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