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建波与段佰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波,段佰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53号原告王建波(曾用名王军建)。被告段佰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波与被告段佰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波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段佰虎在微山金刚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内的数控(XH850)加工中心一台或价值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段佰虎在微山金刚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内的数控(XH850)加工中心一台或价值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贞伟审 判 员 赵臣臣人民陪审员 冯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余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