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马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经开刑初字第00013号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捕前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人马某某曾于2002年8月因盗窃罪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开检公诉刑诉(2014)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那灵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行至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乡宁官村宁官市场青龙堂艺术纹刺坊店时,进入该店用拳殴打并以语言威胁被害人闫某某,抢劫被害人闫某某现金60.00余元及苹果牌iphone4手机一部,后被告人马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抢劫的苹果牌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600.0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均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进到青龙堂艺术纹刺坊用拳头殴打闫某某并抢劫其现金60.00元和苹果4手机一部的事实;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马某某进入青龙堂艺术纹刺坊用拳头殴打闫某某并抢劫其现金60.00元和苹果4手机一部的事实;3、指认照片,证明马某某指认抢劫作案地点及抢劫赃款赃物照片;4、扣押、发还清单,证明60.00元人民币和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闫某某;5、刑事判决书,证明2002年8月16日马某某因盗窃罪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6、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马某某抢劫的苹果手机iphone4价值人民币600.00元;7、沈阳市公安局法医DNA鉴定书,证明案发现场及被抢物品上的血迹与马某某血样在检出的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7785766×1024;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闫某某辨认出马某某为本案的被告人,马某某指认出抢劫现场和抢劫物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松代理审判员 周骥人民陪审员 刘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馨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