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三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陈小荣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陈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国全,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小荣,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安监管罚(201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小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小荣履行(三)安监管罚(201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三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5000元。但被执行人陈小荣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小荣的银行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