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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杲淑云与缪九旺、卢国峰、汤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杲淑云,缪九旺,卢国峰,汤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65号原告:杲淑云,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缪九旺,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卢国峰,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汤晓军,河北省滦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杲淑云与被告缪九旺、卢国峰、汤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杲淑云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缪九旺价值26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缪九旺价值26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秀花审 判 员  吴 艳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建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