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1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10315号原告陈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吴家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