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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湖南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慧峰环保机电成套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晶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天通无腐烟囱工程有限公司、郑德明、杨凤仙、吴晓林申请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慧峰环保机电成套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晶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天通无腐烟囱工程有限公司,郑德明,杨凤仙,吴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湖南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新文路04号长鑫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谢冰。被申请人长沙慧峰环保机电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杏林小区3栋103号。法定代表人郑德明。被申请人长沙晶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人民路9号朝阳银座1625号。法定代表人郑德明。被申请人湖南天通无腐烟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B1栋3层302号房。法定代表人严枚辉。被申请人郑德明,男,56岁,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杨凤仙,女,43岁,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吴晓林,男,45岁,汉族,居民。申请人湖南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恐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长沙慧峰环保机电成套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晶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天通无腐烟囱工程有限公司、郑德明、杨凤仙、吴晓林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长沙慧峰环保机电成套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晶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天通无腐烟囱工程有限公司、郑德明、杨凤仙、吴晓林申请保全案件,如不立即采取保全可能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慧峰环保机电成套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晶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天通无腐烟囱工程有限公司、郑德明、杨凤仙、吴晓林的银行存款1967877.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如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娜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