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行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周密与天津市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行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周密。被执行人天津市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向阳楼57-1-301号。法定代表人张洁。申请执行人周密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执字第1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志文审 判 员 陈 鹰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新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