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58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卢国荣与宿州市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815-5号申请执行人卢国荣,律师,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宿州市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一路新都市。法定代表人张渭南,该公司执行董事。因被执行人宿州市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14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尚欠申请执行人卢国荣人民币35168000元及自2014年8月27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本金35168000元、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9月25、11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发的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大道与银河一路交叉口东南角新都市华庭西区的91套预售房屋,因被执行人将其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大道与银河一路交叉口东南角新都市华庭西区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银行,土地贷款金额4500万元,及处理该房产时应缴纳的税收等,尚需查封被执行人的预售房屋。现查明被执行人宿州市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大道与银河一路交叉口东南角新都市华庭西区还有开发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宿州市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大道与银河一路交叉口东南角新都市华庭西区6号楼20套房屋(房号:0304、0404、0504、0604、0103、0203、0303、0403、0703、0803、1003、1103、1203、1303、1403、1503、1703、1903、2003、2203)、9号楼51套房屋(房号:2201、2101、0101、2202、2102、2002、1902、1802、1702、1602、1502、1402、1302、1202、1102、1002、0902、0802、0702、0502、0402、0302、0202、0102、2203、2103、2003、1903、1803、1703、1603、1503、1403、1303、1203、1103、0903、0803、0703、0603、0503、0403、0303、0203、0103、2204、2104、1804、1304、0304、0104)、27号楼0105室、35号楼1803、1807、1209、0108室。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超(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