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黎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04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8月21日被抓获,当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同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4)1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6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某于2014年8月21日23时许,接王某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后,按约至武汉市武昌区建安街新大地家园小区门口,将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毒品(俗称“麻果”)1包(10颗)、塑料管包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俗称“油”)1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从王某身上查获上述刚购得的毒品(经鉴定: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11克),公安机关当场还从被告人黎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500元及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毒品(俗称“麻果”)1包(经鉴定: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4.77克)。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甲基苯丙胺5.88克予以没收上交。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2.被告人黎某的身份材料;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4.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随案移交物品清单;5.证人王某、何某、蔡某的证言;6.辨认笔录;7.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8.书证手机语音话单;9.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10.被告人黎某的供述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8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卓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