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法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红申请周爱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游毅辉,周爱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女,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游毅辉,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爱玉,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王红与被执行人游毅辉、周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王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09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游毅辉、周爱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本院认为,现因划拨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游毅辉、周爱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游毅辉、周爱玉在金融机构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均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伍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