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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都执字第00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罗叔秀与罗以刚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提取)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叔秀,罗以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执字第00493-1号申请执行人罗叔秀,女,生于1934年10月1日,汉族,宜都市人。被执行人罗以刚,男,生于1955年12月10日,汉族,宜都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9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罗以刚在宜都市清江纸业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