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都执字第00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罗叔秀与罗以刚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提取)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叔秀,罗以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执字第00493-1号申请执行人罗叔秀,女,生于1934年10月1日,汉族,宜都市人。被执行人罗以刚,男,生于1955年12月10日,汉族,宜都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9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罗以刚在宜都市清江纸业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