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31号原告段某某,女,汉族,生于1963年3月2日。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