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重庆大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大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礼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大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293号半山名都13幢28号。法定代表人:杜永平,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辖区范围,因此,被上诉人选择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伍少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