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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初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至县国税局、西安周圣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金周实业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周至县国税局,西安周圣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金周实业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01456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周至县国税局,住所地,周至县城。法定代表人晁某某,任局长。被告西安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二曲镇农商街消防队对面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任经理。被告西安金周实业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至县国税局、西安周圣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金周实业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57.5元。审判员  孟雅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