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曾伟与杜贤琴、袁书彬、谢红霞、袁书前、袁书勇、袁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伟,杜贤琴,袁书彬,谢红霞,袁书前,袁书勇,袁书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64号原告:曾伟,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杜贤琴,女,汉族,生于1947年10月1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袁书彬(又名袁源),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被告:袁书彬(又名袁源),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被告:谢红霞,女,汉族,生于1980年6月1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委托代理人:袁书彬(又名袁源),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被告:袁书前,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委托代理人:袁书彬(又名袁源),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被告:袁书勇,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委托代理人:袁书彬(又名袁源),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被告:袁书丽,女,汉族,生于1977年8月12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委托代理人:袁书彬(又名袁源),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伟与被告杜贤琴、袁书彬(又名袁源)、谢红霞、袁书前、袁书勇、袁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伟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曾伟负担。审判员 吕百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明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