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海商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博龙皮草有限公司、海宁市亿品服饰有限公司与海宁市亿品服饰有限公司、孙建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博龙皮草有限公司,海宁市亿品服饰有限公司,孙建武,张松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海商初字第1702号原告:浙江金博龙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平。委托代理人:张海涛、许潇(实习律师),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市亿品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松伟。被告:孙建武。被告:张松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博龙皮草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亿品服饰有限公司、孙建武、张松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博龙皮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2元,减半收取4061元,保全费2794元,合计6855元,由原告浙江金博龙皮草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屈周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