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李响与承德市运德安商贸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响,承德市运德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李响,住承德市。被申请人承德市运德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冀H543**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赠与、抵押、过户、设定其他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