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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李响与承德市运德安商贸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响,承德市运德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李响,住承德市。被申请人承德市运德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冀H543**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赠与、抵押、过户、设定其他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