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吴海泉与杜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海泉,杜利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9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海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利军。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吴海泉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海山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代理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