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贾俊营与冯黑蛋为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俊营,冯黑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贾俊营,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生。被执行人:冯黑蛋,又名冯书华,男,汉族,1958年12月28日生。关于贾俊营申请执行冯黑蛋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新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冯黑蛋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贾俊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黑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刘红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