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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宏灯与雷国勇、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灯,雷国勇,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251号原告刘宏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熊银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雷国勇,男,汉族。被告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贵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灯与被告雷国勇、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刘宏灯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宏灯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刘宏灯负担。审 判 长  李成云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人民陪审员  邹新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