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南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霍国英与邓振生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国英,邓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南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霍国英。被执行人邓振生(声)。霍国英与邓振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5)南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6年3月2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邓振生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邓振生(声)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成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舒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