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民一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阜阳市正基置业有限公司诉史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正基置业有限公司,史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202号原告:阜阳市正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李桂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勇,该公司法务部长。被告:史彬彬,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正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史彬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正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史彬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卜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