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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龚素青申请执行赵同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素青,赵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龚素青,女,汉族,住三台县双胜乡。被执行人赵同军,男,汉族,住三台县双胜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46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赵同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同军履行(2014)三民初字第46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赔偿龚素青5029**.71元。但被执行人赵同军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同军的银行存款51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