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刑监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白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监字第0003号罪犯白涛。2010年1月6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泗刑初字第0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执行。因该犯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以(2012)宿中刑执字第069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1月27日止。减刑后,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白涛的假释建议书,并于2013年11月30日报送本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以(2013)宿中刑执字第14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白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5年1月27日止。2014年1月8日,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对罪犯白涛予以释放。2015年1月8日,常州市司法局以罪犯白涛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为由,建议本院撤销对白涛的假释,予以收监。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晚6时30分许,白涛骑电动车窜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西路路边,将毒品冰毒以倒在营养快线的饮料中的方式食用,后被民警查获,经尿检,呈甲基安非他命阳性。2014年12月29日,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作出武公(湖)行罚决字(2014)1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白涛行政拘留十五日,拘留日期自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月13日。上述事实,有白涛供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假释是对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罪犯白涛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应撤销假释,予以收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宿中刑执字第1495号对罪犯白涛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二、对罪犯白涛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十九天(刑期自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玲审 判 员 万 焱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卜云飞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