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更新与王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更新,王冠,田京梅,宋春江,赵宁,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李更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田京梅,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宋春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赵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波,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更新与被告王冠、田京梅、宋春江、赵宁、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更新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更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更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0元,减半收取236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李更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素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