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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广东华劲金属型材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骏通电器有限公司、胡为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华劲金属型材有限公司,中山市骏通电器有限公司,胡为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350号原告:广东华劲金属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法定代表人:苏宇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异虎,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骏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胡为诚。被告:胡为诚,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广东华劲金属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骏通电器有限公司、胡为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骏通电器有限公司、胡为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华劲金属型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骏通电器有限公司、胡为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16元,减半收取为97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5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长  文国盛审判员  卢钊洪审判员  马孟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嘉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