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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娟与陈立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陈立民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177号原告李娟,1979年9月27日出生。被告陈立民,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诉被告陈立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