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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三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由为、韩毅与韩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车商渠道业务二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540号原告由为。被告韩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车商渠道业务二部,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由为与被告韩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车商渠道业务二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由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由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由为负担。审判员  赵玉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 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