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湘法磷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磷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黄泽龙,系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其与被告刘某某已在庭外达成离婚协议并履行完毕,双方已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其与被告刘某某已在庭外达成离婚协议并履行完毕,双方已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李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