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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凤荣与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智股份经济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凤荣,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智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04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荣,女,1949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候立军(刘凤荣之子),男,1971年8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智村。法定代表人郝占林,社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勤,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凤荣因与被上诉人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智股份经济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商)初字第05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刘凤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凤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凤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刘凤荣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刘凤荣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代理审判员 潘      蓉代理审判员 尚   晓   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海洋书记员李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