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象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上海润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海江、俞战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润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海江,俞战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17号原告:上海润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成。委托代理人:徐春花。被告:郑海江。被告:俞战丽。原告上海润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凯物业公司)为与被告郑海江、俞战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13253.6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励芝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凯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春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海江、俞战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07年6月6日,两被告与象山宏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附件四第十二条明确约定,两被告应遵守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临时公约第十五条明确约定,物业费标准为高层住宅1.7元/月/㎡。2008年7月24日,宏润公司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为象山宏润花园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分别于2008年8月29日和2010年8月29日同原告签订前���物业服务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续),服务期限为2008年8月31日起至宏润花园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2008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郑海江签订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该协议作为业主临时公约的补充,与后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协议中如有与业主临时公约不一致之处,以该协议为准。2011年8月16日,宏润花园业主大会筹备组发出公告,其内容为2011年8月15日直选产生业委会成员7名。2011年8月20日,象山宏润花园业主委员会向原告出具证明,同意原告继续开展物业服务工作,期限为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服务期限届满后,原告撤离象山宏润花园。两被告系宏润花园小区15幢601室高层业主,房屋建筑面积236.25平方米,现原告已按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两被告仅支付2009年3月31日前的物业服务费,之后费用经原告催讨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品房买卖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中标通知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公告、证明、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文件、象山县建设局文件、收款收据、律师函及挂号信函收据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案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物业服务惯例向两被告进行了物业费用的催缴,两被告作为宏润花园小区15幢601室高层业主,应及时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诉请要求两被告支付2009年4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3253.63元(1.7元/月/平方米×236.25平方米×33个月)应予支持。被告郑海江、俞战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海江、俞战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润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3253.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5.5元,由被告郑海江、俞战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涉款项交付义务的,义务人可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联系承办法官交付至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57×××0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宁波象山支行。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励芝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毕妍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