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叶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4日晚上,被告人叶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97mg/100ml)驾驶浙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市寿昌镇石泉村驶往本市新安江街道方向。19时20分许,途经黄张线3km+100m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驾驶人、车辆信息核查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证人彭某的证言,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乙醇检验报告,现场笔录、现场查获拍摄照片、抽血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可对被告人叶某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方 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雯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