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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崔永深与蒋志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深,蒋志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71号原告:崔永深。被告:蒋志东。本院在受理原告崔永深诉被告蒋志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永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晓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琪(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