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崔永深与蒋志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深,蒋志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71号原告:崔永深。被告:蒋志东。本院在受理原告崔永深诉被告蒋志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永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晓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琪(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