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夹江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陈凤强申请执行杨志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强,杨志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夹江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陈凤强,男,住四川省夹江县木城镇。被执行人:杨志练,男,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陈凤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夹江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法律文书的内容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在领取民事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凤强135050元;二、被告杨志练在领取民事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凤强5000元;三、本次纠纷了结,原、被告不得再就此次纠纷向对方主张权利。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1926元,原告自愿负担。”本院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赔偿款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杨志练有银行存款。2014年12月29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志练的银行存款5050元(其中包括赔偿款5000元,执行费50元)至本院执行款往来账户。2015年1月13日,本院将赔偿款5000元划转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凤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判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国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