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谢安桃与林学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林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77号原告谢某。被告林某。原告谢某与被告林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跃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被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起诉称:2011年1月15日,被告林某向案外人万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原告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由于被告借款后不讲诚信,仅偿还了其中一部分借款。为此,债权人万某于2012年2月3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对该案作出判决之后,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代为被告支付了借款本金27400元、诉讼费725元及部分利息和执行费共计31036元。当日下午,被告亲笔出具一份欠条交由原告收执。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拖欠至今。现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为履行的借款本金、诉讼费、执行费共计310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某答辩称:原先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温瑞商初字第×号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被告林某实际已分别两次偿还万某4万元,另外又再汇给万某39600元,合计119600元,故被告林某已不再欠万某借款本息了。至于法院判决被告林某仍需再偿还万某借款本金27400元及利息,被告林某不予认可故也没再偿还万某任何借款本息,对担保人原告谢某被法院扣划的31036元并不清楚。原告谢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谢某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林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2012)温瑞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案外人万某曾起诉原、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作为担保人需承担责任的事实;证据4、欠条、瑞安法院执行票据各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款项,被告欠原告31036元的事实。被告林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证据2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三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判决错误;对证据4中欠条不是被告林某本人出具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法院执行票据不清楚。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证据2、证据3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证据4被告虽对欠条真实性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且该份欠条与瑞安法院执行票据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纳。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月15日,被告林某向案外人万某借款10万元,由原告谢某提供保证。案外人万某于2012年2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原、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依法作出(2012)温瑞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万某借款本金274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原告谢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被告林某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由原告谢某代为被告向案外人万某垫付了31036元,该笔款项被告林某至今尚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林某未能按照法院判决履行向案外人万某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担保人谢某依法履行保证责任,代为被告林某向案外人谢某偿还借款本息31036元,本院予以认可,并依法有权就已代偿的借款本息向被告进行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某垫付款310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林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谢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本院退回预缴的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76元,收款单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建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