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振国与杨光、张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国,杨光,张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41号原告刘振国。被告杨光。被告张莹。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振国诉被告杨光、张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国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振国负担。审判员 罗婷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