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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振国与杨光、张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国,杨光,张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41号原告刘振国。被告杨光。被告张莹。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振国诉被告杨光、张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国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振国负担。审判员  罗婷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 娟 关注公众号“”